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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
(五)组织开展旅游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
(六)对旅游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担国家旅游局委托的其他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立项
第十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域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旅游局的职责范围确定。对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组织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旅游业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旅游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旅游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十五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六条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统一汇总、统筹协调后,提交旅游标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对于旅游业急需和重点的标准项目,由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旅游标委会进行立项审议。
在确定年度计划的过程中,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应当与标准立项申请部门或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计划项目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二十一条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部门、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研究机构应当配合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二)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三)各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应与上一级标准相抵触;
(四)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承担标准项目起草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应当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由旅游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三)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报旅游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复核;
(四)应当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旅游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旅游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涉及基础性、全局性的标准由旅游标委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在国家旅游局网站登载。
第二十六条旅游业国家标准经旅游标委会组织技术审查,由国家旅游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旅游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号组成。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第二十八条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编号、发布、备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