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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全国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应积极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司,负责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旅游标准化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三)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标委会”)的换届、专家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送和复审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
(六)组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归口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十)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部门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技术审查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机构由旅游标委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组成。
旅游标委会是在旅游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其成员由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旅游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九条旅游标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分析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提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表,落实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组织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
(三)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四)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工作;
(五)组织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旅游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旅游及相关服务技术委员会(ISO/TC228)的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九)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表。
第十条分技术委员会是在旅游标委会管理下, 从事具体专业领域内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由旅游标委会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其职责参照旅游标委会职责执行。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指导旅游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